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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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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区管医院:
    现将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文件,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淄博市卫生局文件
 
淄卫字[2009]350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
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鲁卫发电[2009]57号)和《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发电[2009]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当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形势和实际需要,市卫生局确定淄博市中心医院对口支援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以提高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抢救能力和技术水平。
 
淄博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
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鲁卫发电〔2009〕57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实现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患者采样检测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检测人群,准确把握检测时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病毒早期检测对于早诊断、早发现重症,尽早进行抗病毒治疗,提高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意义,科学确定检测人群,准确把握检测时机。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向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申请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送检流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检测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规范采样、送样、检测、检测报告反馈等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晰、检测及时、调度有序。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符合检测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采样和送样,同时通知相应疾控机构,样品送达后要办理交接手续。疾控机构应及时对采集的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在办理完交接手续起24小时内书面反馈医疗机构,条件允许的应尽早反馈。医疗机构要将检测报告载入患者病历,以备诊疗参考。医疗机构在等待疾控部门检测报告期间,应在专家组会诊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临床诊断和患者病情尽早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措施,防止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检测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我厅申请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
  ㈠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㈡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㈢通过卫生部和我厅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我厅同意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医疗机构,我厅将组织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疾控中心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专家对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并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省内国家级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我厅将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强化组织领导,做好保障支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医疗、疾控等相关机构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提高效率、规范流程,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因推诿扯皮导致延误检测、诊断、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病毒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政策和经费支持,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孟凡松,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209,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山东省卫生厅
2009年12月4日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发电〔2009〕5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适应当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形势,进一步提高重症抢救能力,现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定点医院的重症抢救能力。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为当地传染病医院,存在专业设置单一、抢救设备、设施和人才力量不足、重症抢救能力有限等问题。对此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解决,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部属医院划片区对口支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107号)要求,在发挥好省部属医院专家作用的同时,各市均要确定一所当地实力最雄厚的综合医院对口支援定点传染病医院,并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师长期进驻,帮助抢救重症患者。同时要科学配置辖区内的医疗资源,抓紧为设备不足的定点医院购置或调拨重症抢救必需的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等设备设施,满足重症抢救需要。根据省级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经我厅研究决定,由省立医院对口支援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山大齐鲁医院对口支援山东省胸科医院,其他省部属医院对口支援关系不变。
  二、重点做好特殊病例的抢救工作。从我省前期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情况来看,孕产妇、儿童或具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点人群较易成为重症病例,一旦发病,病情进展较快,抢救难度较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高危人群的医疗救治和管理工作,全省所有市都要指定一所具备院感防控、接生和抢救条件的孕产妇H1N1流感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划出专门病区,调集专家力量组建专业技术团队,用于抢救本辖区内发现的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对于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症病例,救治医院要高度关注基础性疾病的治疗,调配相应专业的医师共同参与患者抢救,切实提高救治团队的综合抢救能力。
  三、积极稳妥做好重症患者转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严禁推诿甲型H1N1流感患者。所有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重症病例,要立即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标准(第三版)》有关要求就地实施抢救。对于非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的重症病例,病情允许转诊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度符合要求的救护车辆,安排专人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修订版)》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转运前要由随行医务人员与定点医院就患者病情、病历资料等做好沟通衔接,保证定点医院做好接收病员准备。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防止发生意外。病情较重不允许转诊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度医疗资源实施就地抢救。
  四、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目前已进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到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的发热病人急剧增多,院内交叉感染风险增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力量配备,安排有丰富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担任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日常管理,严格就诊流程,合理分诊病人。对于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发热门诊处设置单独诊室,遇到就诊的孕产妇和儿童要及时发放口罩,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防止漏诊、误诊。此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全员培训,教育医务人员在接诊病人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询问病史,重点关注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和医院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感染科、心内科、神经内科、儿科、产科等科室的住院患者,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要尽快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及时采样送检,尽早发现重症。
 
 
山东省卫生厅
200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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